中装材〔2016〕16号 关于发布《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 自律公约(试行)》的通告 社会各界、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相关企业: 按照民政部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文精神,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维护从业者权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秘书处制定了《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经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并补充、完善了相关条款,现予以公布,欢迎各界监督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2.关于成立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的决定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 2016年7月8日 附件1: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从业者行为,维护国家和行业利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文精神、民政部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特点、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国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研发、设计、生产、流通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相关从业群体和人员。 第三条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 凡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以下简称中装材)会员,均应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五条 非会员单位愿意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则时,可向中装材秘书处申请加入本公约,并经同意后成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已签署中装材分支机构子行业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在本公约生效后,自动转为本公约成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中装材设立行业自律委员会。 第八条 中装材行业自律委员会由中装材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任自律委员会主任,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任副主任、各分支机构秘书长兼任自律委员会委员。 自律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与外部机构、媒体进行宣传沟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及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调解、认定处罚结果。 第九条 自律委员会设日常办事机构:行业自律办公室,负责公约和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及时收集、传达自律信 息;受理自律检举;开展调查;会同专业委员开展监督、检查、调解、认定等具体工作;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向自律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决定)。 第三章 自律声明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和公平竞争法则,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十二条 在国内外的行业活动中,开展诚信、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和行业内部竞争行为,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二) 抓质量、做精品、树品牌,保证合格产品的出厂验收达到或超过国家或行业各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 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名优品牌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 (四) 不申请、不接受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的认证,不使用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的证书; (五) 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不做虚假宣传,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不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信息; (六) 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不与招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不采取帐外回扣等暗箱操作进行促销; (七) 不以窃取或利诱获取等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八) 积极落实国家建筑材料行业发展规划,不生产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产品、落后产能; (九) 加强企业管理,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检测,提供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 (十) 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尽可能利用各种废料,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产品。 (十一)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十二) 自觉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积极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第十四条 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坚决反对为获取自身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行为,坚决反对成员单位恶意压价、相互拆台、哄抬价格、恶意抹黑等非正常市场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尊重技术和人才,做好自主创新,提倡和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为行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六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制定我国行业发展战略,共同创造和谐的行业发展环境,对行业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自律办公室负责向成员单位传达行业自律信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声明和规则。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自律办公室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向自律办公室进行检举,要求自律办公室进行调查,自律办公室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自律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必要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经查证属实的,由自律办公室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在成员单位内部通报、行业公开通报、取消成员单位资格、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等处理措施,经自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自律办公室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自律委员会检举自律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自律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秘书处发起,2016年6月 22日中装材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即生效,并报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由协会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约修改。经自律办公室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修改结果报会常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可自愿退出本公约,但需书面通知自律办公室;自律办公室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装材自律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2 关于成立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自律委员会的决定 社会各界、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相关企业: 根据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的《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相关条款,决定成立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及办公室。 一、行业自律委员会 职责:与外部机构、媒体进行宣传沟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及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调解、认定处罚结果;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对理事会负责。 主 任:曹江林 副主任:张乃岭(主持日常工作) 委 员:王社军、宋晓英、丁辉、朱厚举、张熳红、徐刚、马金、唐智谋 二、 行业自律委员会下设自律办公室 职责:负责公约和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及时收集、传达自律信息;受理自律检举;开展调查;会同专业委员开展监督、检查、调解、认定等具体工作;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向自律委员会负责。 主 任:马燕春(负责日常工作); 电 话:01068139400 邮 编:100036 邮 箱:myc@cnbm.com.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7层 特此决定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责任编辑:中装材弹性地板分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