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喀什地区优惠政策
财税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19号)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8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
5.符合条件的増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
金融扶持政策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证监会在北京联合签署《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可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所谓“即报即审”政策,就是在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给予新疆企业上市、发行、挂牌优先支持。
——《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
2.对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股份制公司改制、新疆证监局开展辅导备案、上市或挂牌申请得到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受理或核准、融资等阶段给予补助。①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②向新疆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③向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申请上市的企业,凭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④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助40万元。⑤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精选层挂牌并得到补助的企业转至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再享受第④条所列补助。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7】35号)
土地优惠政策
1.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2.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的规定,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3.依据《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体经字【2016】646号)的规定,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政策出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就业优惠政策
1.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政策。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10号)
3.职业技能提升行动。(1)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2)对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800元/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3)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给予职业培训补贴。(4)企业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不高于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10号)
4.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新疆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新疆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新疆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5.就业见习补贴。根据优势产业发展和青年见习需求,认定企事业单位为就业见习基地,组织16-24岁失业青年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从就业补贴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通过见习正式录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单位。
——《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77号)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每人每年78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
7.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地区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地区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8号)
8.失业保险“护航行动”。喀什地区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至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对事业单位吸纳脱贫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岗位在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发放稳岗补贴。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443号)
9.失业保险“展翅行动”。对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納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同时,对吸纳脱贫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具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放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等证书的人员: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
——《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441号)
电力优惠政策
一、喀什地区大工业电价
新疆电网大工业电度电价(平段):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各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33元/千瓦・月,容量26元/千伏安·月。取消铁合金、电解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
二、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政策
2021年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执行。大用户(年用电量南疆地区为3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接入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可自行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中小用户仅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后参与市场化交易。电价按照输配电价+交易电价+基本电费(基本电费仅限于大工业用户)执行。大工业用户输配电价:1-10千伏0.1305元,35-110千伏0.1223元,110-220千伏0.1105元,220千伏及以上0.0938元;交易电价:实时;基本电费:最大需量按33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按26元/千伏安・月。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220伏至380伏0.1737元,1-10千伏0.1707元,35-110千伏0.1667元。交易电价:实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手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
三、基本电费减免及扶持政策
1.扩展《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明确销售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新发改委能价{2012}904号)执行范围,全年用电不超过6个月的蕃茄加工、鲜果品加工、供暖(含新型采暖)生产用电;全年用电不超过3个月的轧花企业生产用电。暂按其实际生产期缴纳基本电费,报停期间暂不收基本电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和季节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基本电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935号)
2.对部分环保行业用电电价支持政策:我区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至2025年底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部分环保行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7号)
3.对部分环保行业用电电价支持政策:现行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容量电费政策延长至2025年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部分环保行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7号)
四、明确农业生产用电政策价格政策
1.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客户执行农业电价:①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小麦、稻谷、高等谷物的净化、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烘干用电;②蔬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③林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林果(包括红枣、核桃、沙棘、枸杞、杏、梅等)的清洗、剥皮、分类和初烤烘干用电;④纤维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烘干用电;⑤药品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烘干用电;⑥大批包装用电,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用电。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合理调整我区电价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3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函【2019】16号)
2.养殖业用电户执行农业电价:①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②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关于进一步明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养殖业用电范围的通知》(新发改函【2019】58号)
3.农村建设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电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为农产品提供保鲜和仓储服务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的容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村建设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的函》
二、喀什经济开发区优恵政策
产业扶持政策
(一)贷款贴息。对使用银行贷款的投资企业,用于厂房新建、改扩建项目,购置生产设备和用于生产经营的中长期银行货款、流动资金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时间相一致,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年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100%,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予补贴。
(二)运费补贴政策。制造业企业采购原材料进疆或产品出疆,运费按其年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通过集拼集运货运班列或企业单列出口运输产品发生的运费,申请地区专项资金,按本地承担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纺织企业印染环节在疆内发生的往返运费,申请地区专项资金给予100%补贴。
(三)设备补贴政策
1.对制造业企业新建和技术改造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进口设备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贴。上述设备补贴按照3:5:2的比例分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合格和达产三个阶段子以兑现。
2.对年在线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的投资,按实际投资的10%给子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厂房补贴政策
1.厂房租金减免政策。企业租用开发区的厂房,按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前三年全额补贴,第四、第五年按当年租金标准的50%补贴,补贴期为5年。
2.厂房自建补贴政策。自建彩钢板厂房按200元/平方米;钢构和框架结构厂房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厂房指生产所需加工车间、仓库、倒班宿舍,不含办公楼等非生产配套设施),制造业项目补贴按照3:5:2的比例分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合格和达产三个阶段以兑现,工业地产项目补贴按照4:6的比例分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予以补贴。
3.厂房购置优惠政策。企业可按成本价+财务费用+土地费用购置开发区建设的厂房。
人才引进补贴政策
(一) 人才补贴。经认定的A类人才、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正高职称,每人每年给子2000元人才补贴;经认定的B类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年给子10000元人才补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高级工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人才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
(二) 引才补贴。当年享受人才补贴超过10人的用人单位,可另给予该单位当年应享受人才补贴总额的20%作为企业引才补贴。
(三)购房补贴。从喀什地区以外引进人才在喀什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经认定的A类人才、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正高级职称,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经认定的B类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副高职称,给予8万元购房补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一人只可申领一次。
(四)租房补贴。从喀什地区以外引进人才在喀什市及喀什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在喀什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租住住房,经认定的A类人才、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正高级职称,按照不超过100平方米给予租房补贴;经认定的B类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副高职称,按照不超过80平方米给予租房补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按照不超过60平方米给予租房补贴;引进人才租住住房实际面积小于相应标准的,按照实际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租住公租房,按照公租房年租金的50%予以补贴。个人申领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年。
(五)特殊人才补贴。国家“两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给予每月50000元生活补贴;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近10年担任过中国500强企业首席执行官,给予每月30000元生活补贴;近10年在科技研发、工业、金融等方面获得国际、国家级奖励者、近10年担任过中国500强企业首席技术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给予每月10000元生活补贴。以上范围内,带着重大项目、应用关键技术、带动新兴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在喀什经济开发区工作期间按月发放特殊人才补贴,享受特殊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人才补贴。
(六)领军人才奖励。每年度在产值、营业收入或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高成长型企业中,分行业领城评选不超过3名发展前景良好、具有综合竟争优势、对喀什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企业,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领军人才”称号,一次性奖励50万元。原则上同一企业同年度仅评选1人。
科技创新孵化政策
(一)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升规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其他地区同类补贴的同时,开发区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兑现配套笑金。
(二)对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企业一次性1万元和3000元奖励;企业主持起草一项国家或行业标准并获批准的给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建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次性奖励;新建一所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在国内资本市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由新三板成功转至主板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助。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行业全国100强企业(近三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内外资重大项目,就业超过2000人的企业,纳税超过1亿元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产业资金管理政策
设立中小企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发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每年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中小企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用于人奖励、创新创业扶持、贷款补贴、厂房、设备和运费补贴等政策的兑现。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喀经开发【2020】40号)
说明:国家、自治区、地区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重大政策调整的适用新的规定。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地区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责任编辑:中装材弹性地板分会) |